以案說法丨開發商未能依約交付房屋,購房者的剩余房貸需要還嗎?
對于很多人而言,買房是一件大事。最令人擔心的,莫過于購房過程中的各種意外情況了。
在商品房買賣中,購房者一般都通過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開發商則為收到購房款而向銀行提供擔保。那么問題來了:如果當開發商違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購房者剩余房貸需要還嗎?相信有不少朋友關心這個問題,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周某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南寧市某小區一套商品房。合同簽訂后,周某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向銀行貸款20.7萬元,借款期限為20年。然而由于某房地產公司未能按時交付房屋,雙方因此產生爭執,周某某將該公司并訴至房屋所在地轄區法院。經審理,房屋所在地轄區法院認定某房地產公司未能依約交付房屋,構成違約,周某某有權解除合同,遂判決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此期間,周某某多次逾期未還銀行月供。2020年,某銀行將周某某與某房地產公司訴至青秀區法院,要求周某某償還剩余本息,某房地產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
青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某違反《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多次逾期還款,且前述《商品房買賣合同》亦已被依法解除,故《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難以繼續履行。原告某銀行主張收回貸款本息,于法有據。
關于還款主體的問題,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的規定,本案剩余貸款本息應由涉案房屋的出賣人即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向原告某銀行償還。原告某銀行主張被告周某某償還本案剩余貸款本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此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中,規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剩余購房貸款的處理方式。本案中,因開發商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剩余購房款應由開發商向銀行歸還,購房者不再承擔還款責任。該解釋充分體現了公平原則,平衡了各方的權利義務,有力地維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